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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天福兄長

第二十章:神降律法

已更新:2021年8月24日

1-17節 神降律法(十誡)


(一) 神降律法的原因 (出十九8)

  1. 神用恩典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走主道路,如同大鷹背小鷹

  2. 以色列人卻不認識自己的軟弱無能,以為憑自己肉體可以走主道路遵行神吩咐

  3. 因此神降律法給以色列人遵守,為顯明人軟弱無能的本相

(二) 律法的來源

神吩咐這一切的話 ―― 神所降的

(三) 律法的傳遞

  • 經過天使和摩西

(四) 律法的性質

  • 聖潔、公義、良善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羅七12、16)


(五) 十誡的內容

  1. 前四條是向神

  2. 後六條是向人

(六) 律法的總歸是愛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可十二30-31)

  1. 第一至第四條要畫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

  2. 第五至第十條要愛人如己

  3. 「愛」是包括全律法

(七) 律法的目的

  • 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加三24)

(八) 律法的功用

1. 顯明人的罪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三20;五19;七7)

2. 顯明人的無能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七15;八3)

3. 顯明人的肉體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

由不得我。」(羅七18)

(九) 律法的價值

1. 外添的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五20)

2. 不是神的心意

「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五20)


(十) 律法的總結是基 督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義。」(羅十4)

  1. 每一條律法都是彰顯基督一部分的特性

  2. 活出基督就自然成全每一條律法

(十一) 神對墮落之人的對付

在神面前

1. 除神以外,不可有別的神 ―― 對付心

2. 不可雕刻偶像 ―― 對付靈

3.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 對付言語

4. 當守安息日 ―― 對付行為

在人面前

5. 當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姦淫

8. 不可偷盜

9.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 不可貪戀

(1) 在神面前先對付心,然後對付言語,最後對付行為

(2) 在人面前先對付行為,然後對付言語,最後對付心


(十二) 十誡彰顯基督特性


(參看基督叢書「照着基督」一書)



18-23節 神對人兩面的態度


(一) 可畏

  1. 雷轟、閃電、角聲、冒煙 ―― 威嚴可怕

  2. 以色列人發顫,遠遠的站立 ―― 叫人懼怕不敢接近

  3. 以律法對待人

(二) 可親

1. 摩西挨近神 ―― 可親可愛

2. 幽暗之中 ―― 神隱藏祂的公義、聖潔和榮耀,叫人親近

【道成肉身在我們中間叫人親近】

3. 以恩典對待人


24-26節 築壇獻祭之條例


(一) 築壇

  • 不加肉體、人工事奉

(二) 獻燔祭平安祭

  1. 燔祭 ―― 事奉以神作滿足

  2. 平安祭 ―― 事奉保持良心平安

(三) 記下我名我必賜福

  • 神得權柄,神就祝福

(四) 不可用鑿成的石頭築壇

  • 事奉不可有肉體活動

(五) 不可用台階露出下體

  1. 不可用台階 ―― 事奉不可叫人看見、不可顯揚

  2. 不可露出下體 ―― 事奉不可顯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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